《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》规定: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,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(含200万元)、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案件,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,适用简易程序;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案件,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,适用普通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