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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时间有多长?
2024-02-29

   对于适用《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》(2024版)的案件:

   适用普通程序的国内案件,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。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,仲裁庭应当自变更请求或反请求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。

   适用简易程序的国内案件,应当自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。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,仲裁庭应当自变更请求或反请求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。

  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经秘书长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。
   以上所述期限,不包括案件的鉴定、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延期仲裁和仲裁程序中止的期间。

   对于适用《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》(2020版)的案件:

   适用普通程序的国内案件,应当自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。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,仲裁庭应当自变更请求或反请求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。

  适用简易程序的国内案件,应当自组庭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决。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,仲裁庭应当自变更请求或反请求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决。

 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经秘书长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。
  以上所述期限,不包括案件的鉴定、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延期仲裁和仲裁程序中止的期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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