仲裁受案范围:
仲裁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,如:买卖合同、建设工程合同、承揽合同、运输合同等合同纠纷和其他纠纷。
仲裁不受理下列纠纷:
(一)劳动争议; (二)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; (三)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; (四)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; (五)体育纠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