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案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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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受案范围: 

  仲裁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,如:买卖合同、建设工程合同、承揽合同、运输合同等合同纠纷和其他纠纷。

  仲裁不受理下列纠纷:

  (一)劳动争议;
  (二)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;
  (三)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;
  (四)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;
  (五)体育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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